住宿條款 協定

僅適用於首首爾明洞相鐵FRESA 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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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質以及客人的安全舒適的住宿,我們要求您遵守以下規則。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我們可能會拒絕允許您繼續入住或使用飯店內的設施。此外,如果您損壞建築物內的任何設備或固定裝置,您可能需要支付費用。

筆記

  1. 請勿未經允許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
  2. 請勿在走廊或客房內使用明火取暖或烹飪。
  3. 為防止火災,請勿在床上、禁煙房間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地方吸煙。
  4. 請不要邀請外來的訪客進入您的房間並允許他們使用您房間內的設施和物品。
  5. 請勿將任何物品從飯店或客房內的指定位置移除。
  6. 請勿對飯店或客房內的固定裝置和配件進行任何未經授權的更改或變更。
  7. 未經許可,請勿在大樓內分發廣告材料、出售物品或向其他客人收集捐款或簽名。
  8. 我們可能會拒絕任何患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不適或不便的疾病的人的住宿。
  9. 請不要將您的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廳。
  10. 請注意,從客房撥打的任何電話均需支付設施使用費。
  11. 嚴禁在建築物內或客房內拍照,因為這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
  12. 請在大廳見面。
  13. 最多(最多)我們會接受三天三夜不清潔的請求。若客人抵達後已超過三天三夜,客房將根據設施管理條款和條件進行清潔,以保持衛生。

第1條(條款的適用)

與本飯店均受本條款的約束,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受法律、法規和/或習慣的約束。

  • 本飯店將遵守有關信用卡預訂的規定,但具體細節將以信用卡公司和飯店附屬機構之間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 如果飯店的規定不違反當地法律法規,飯店可能會實施單獨的特殊措施。
  • 若本飯店遵守不違反任何法律或法規的特別條款,則特別條款應優先於前項規定。

第二條(拒絕住宿)

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會拒絕住宿: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由於客房已滿,沒有空房時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危險時。
  • 如果顧客因過度醉酒或其他原因被認為有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重大不便,或顧客的行為造成其他顧客不便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明確確認為攜帶傳染病時
  • 當客人要求不必要的賠償時
  • 如果確定您持有寵物、危險藥物或武器。
  •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等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滿足您的要求時。
  •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無法提供住宿時
  • 如果飯店因勞資糾紛或其他緊急情況而中斷運營
  • 住宿者以在預訂的房間或本飯店內「銷售商品等」等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為目的進行預訂時
  • 持有散發惡臭的物品、超過合理數量的物品其他被認為對其他客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物品時。

第3條(姓名等的標示)

  • 本飯店在收到住宿預訂時,可能會要求客人在住宿前在指定期限內清楚表明以下詳細資訊:
    1. 入住飯店的客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年齡和職業
    2. 入住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 如果房客希望在前款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延長住宿時間,本飯店將在提出延期申請時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

第四條(押金)

  • 只有當您透過訂金或信用卡擔保時,本飯店才會保證您的預訂。
  • 取消預訂時,本飯店將根據第5條收取費用,並退還剩餘金額(如有)。
  • 如果需要透過信用卡收取取消費,我們將News您飯店代表的姓名、信用卡號、日期和金額。
  • 如果未能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所有押金,則住宿合約將失效。然而,這僅適用於本飯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到期日時已通知客人的情況。此外,還不包括以下情況:
    1. 當天使用自助報到的顧客
    2. 飯店老闆或飯店員工

第五條(取消預訂)

  • 如果客人在預定入住日期的 24 小時內取消預訂,本飯店將收取相當於一晚住宿費的取消費。然而,對於每晚超過 10 間客房的團體預訂,條款和條件將按照第 4 節中的規定執行。
    1. 如果您在入住日期前 1 天取消:無需支付取消費
    2. 如果您在入住後 1 天內取消,我們將收取第一晚的住宿費。
    3. 如果客人未出現或未提前通知而未入住,則將收取第一晚的住宿費。
    4. 發生自然災害時:不收取取消費
  • 上述取消政策可能會根據飯店的合約或促銷活動而發生變化,因此請務必在預訂時查看取消政策。
  • 如果您在入住期間減少日期,這將被視為取消,因此請在入住前至少一天News飯店您的確切日期。
  • 對於擁有 10 間或以上客房的團體,我們將適用收到您的預訂後發送給您的預訂確認書中所述的取消費用政策。
  •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午夜之前到達(或如果客人提前聲明則在預計到達時間後兩小時之內到達)且未聯繫本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約。

第六條(取消預訂)

  • 除另有規定外,本飯店可能會在以下情況下取消您的預訂:
    1. 認為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的情況
    2. 如果您未在本飯店規定的期限內支付預訂押金
    3. 如果您要求揭露第3條中的事項,但沒有揭露
    4. 不遵守使用條款所規定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必要等)時,例如在臥室吸煙、破壞本飯店設備其他。
  • 依前款規定取消住宿預約時,本飯店不收取客人尚未享有的服務等費用。

第七條(住宿登記)

入住飯店的房客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詳細資料。

  • 第三條第一款有關事項
  • 對於外國人,護照號碼、入境日期、入境地點
  • 韓國人為居民登記號碼(出生日期的6位數)
  • 地址、出生日期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入住時間)

  • 入住時間為15:00之後。
  • 我們可能會要求您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相當於房費總額 1.5 倍的押金作為客房擔保。

第九條(退房時間)

  • 退房時間為中午 12:00。
  • 17:00 之前,將收取每晚房費的一半。
  • 如果您在下午 5 點後退房,我們將收取全額房費。

第十條(營業時間)

飯店營業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費用繳納)

  • 您應在退房時或本飯店收取費用時使用本飯店接受的付款方式或優惠券關於費用費用。但是,我們不接受個人支票。
  • 如您主動不入住,本飯店仍將向您收取住宿費。房價以一間客房為基礎,如果客人數量超過飯店規定的人數,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
  • 本飯店提供您客房並可供您使用後,即使您主動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費。

第十二條(遵守使用條款)

入住飯店的客人在本飯店期間必須遵守本飯店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拒絕繼續住宿)

即使在客人入住期間,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本飯店也可能拒絕接待客人。

  • 認為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的情況
  • 如果您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

第十四條(客人責任)

客人從入住之時起必須遵守飯店的所有規定,並在離開房間時帶走所有物品。

第十五條(客房鑰匙(不包括智慧鑰匙)的交付和歸還)

  • 客人在登記入住時將在櫃台領取客房鑰匙,並在退房時將客房鑰匙連同任何未付費用一起交回櫃台。
  • 如果您在入住後遺失了飯店客房鑰匙,必須立即櫃台掛失。
  • 如果您遺失了飯店客房鑰匙,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您都必須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按照飯店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 如果您在退房後保留了客房鑰匙,則必須立即透過郵寄或其他方式退還給飯店。

第十六條(委託物品等的處理)

  • 對於顧客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僅限櫃台工作人員確認的現金)等貴重物品,寄存時會準備清單,若發生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僅針對飯店所準備清單上的物品,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賠償。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飯店披露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這樣做,本飯店將賠償此類損失,最高金額為 500,000 韓元。
  • 只有當客人在本飯店內持有的個人物品或現金(僅限櫃台工作人員確認的現金)等貴重物品未存放在櫃台,且因飯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時,本飯店才會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飯店披露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這樣做,本飯店將賠償此類損失,最高金額為 500,000 韓元。
  • 我們不接受藝術品或古董等物品。

第十七條(旅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 如果您的行李在您入住之前到達本飯店,飯店將僅在您抵達前獲得本飯店許可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並在您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櫃台。
  • 如果客人退房後發現其行李或物品遺失,本飯店原則上將等待失主的聯繫以本飯店詢問並尋求指示。若無失主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身份,貴重物品及含有個人資訊的物品將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移交給就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將於三個月後處置。但,可能會影響衛生環境的食物、飲料、雜誌等將立即處理。

第十八條(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本飯店的私人停車場時,無論客人是否已將車鑰匙寄存於飯店,本飯店僅借出車位,並不負責客人車輛的保管。

第十九條(客戶責任)

  • 若因顧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本飯店損失,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 因客人未遵守本飯店的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任何事故,本飯店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本飯店的責任)

  • 若飯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和/或相關協議時對客人造成損害,本飯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但當原因不是歸咎於本飯店時則不適用。
  • 本飯店對住宿的責任自客人在本飯店櫃台登記時開始,至客人離開客房時結束。

第二十一條(無法提供合約約定的客房時的處理)

  • 當本飯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客房時,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為客人安排其他地方同等標準的住宿。
  • 儘管有前項規定,如果本飯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作為賠償金。但如果因飯店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提供客房,本飯店將不會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適用法律及管轄)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因住宿合約而產生的任何糾紛,均應受大韓民國法律管轄,並受本飯店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的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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